(四)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州人民政府的。
第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认为该事项虽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本级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信访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信访工作机构可依照《
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或告知信访人依法办理: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
(二)对行政机关发布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单独申请行政复议的;
(三)对行政机关依法调解、处理民事纠纷的行为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它人事处理决定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或落实政策问题的;
(六)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或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的;
(七)对仲裁裁决或最终行政裁决不服的;
(八)其它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
行政复议机构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就前款规定情形申请复议的,应告知其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或向信访工作机构反映。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建议或告知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信访事项的,应当书面通报行政复议机构。对已经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信访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建立信访工作与行政复议工作联络员制度,信访工作机构与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分别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工作联系。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能作出判断的,可通过联络员与行政复议机构进行联系和协商。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构与行政复议机构可适时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相互通报信访和复议工作情况信息,研究疑难问题,协商安排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