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行政复议和信访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
《海西州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制度》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海西州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依法处理属行政争议性质的信访事项,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
信访条例》及《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规则>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信访工作机构处理法律规定的属行政复议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和行政复议机构处理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信访事项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立情况交流、问题研究、信访复议事项协商处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信访事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向信访人提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建议;认为信访事项是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应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
第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信访事项是否可以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进行审查时,应查明以下内容:
(一)信访人与信访事项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二)信访事项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三)信访事项尚未超过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
符合前款规定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可建议或告知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