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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2007-2010年乡村医生培训规划的通知


  3、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师资以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为主,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协助,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筛选的师资人员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以确保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

  五、培训机构与职责

  1、充分、合理利用全州现有医学教育和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由州卫生局选择具备条件的医学教育和医疗卫生单位作为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地。形成以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为龙头、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为基地的培训网络。按照青海省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教学大纲和指定教材,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2、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根据全州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规划,编写相关教材,具体实施乡村医生的在岗培训工作。同时,要积极协调做好全州乡村医生医学学历教育工作,收集和交流信息,掌握相关动态。

  六、对策与措施

  (一)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应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规定和农村卫生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把乡村医生教育培训纳入农村卫生发展总体规划。政府主管领导要支持和关心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切实做好乡村医生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保证培训经费的投入。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所需经费,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公共卫生专项经费的同时,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政府补助、集体支持和个人缴纳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承担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应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各地卫生局要设立乡村医生教育专项经费,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义务。各县(市)应根据全州乡村医生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的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各地卫生局要根据要求,负责组织好乡村医生参加培训,并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乡村医生努力钻研业务、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坚持培训、管理与使用相结合。要结合我州各地农村卫生工作和乡村医生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有效的激励与制约机制,促进乡村医生教育培训、管理与使用有机结合。

  (五)实行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登记制度。各培训基地要负责对乡村医生参加培训活动的名称、形式、学时、日期、考核结果等进行登记,同时报相关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订制发放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证书,做到人手一册,同时对乡村医生有关教育培训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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