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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老龄办关于海西州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老龄办关于海西州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政办〔2007〕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海西州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海西州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3月)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环境,根据省老龄办、宣传部等20个部门联合下发的《青海省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部门职责》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

  老年人优待工作,坚持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坚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坚持力足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落实优待政策,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优待对象和内容

  优待对象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优待的内容为: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多方面的需要,注意照顾贫困、高龄、鳏寡孤独、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城乡贫困老人的界定以低保证、特困人口救助证、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证等有效证件为依据。

  三、提供养老优待,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

  1、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不承担“一事一议”酬劳筹资任务。

  2、贫困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类实保、五保供养、优待抚恤等救助政策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等相关救助政策。

  3、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家庭,按规定落实取暖和住房等救助政策。“三无”老人、五保老人优先入住福利院和敬老院,享受政府供养政策。

  4、县级人民政府对持有本地户口的80-89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补贴600元,90-99岁的每人每年发放高龄补贴800元,百岁老年人每人每年按1200元发放高龄补贴。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财政支付,老龄办负责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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