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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四、建立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以及社会监督,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建立全市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无论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依照前述规定完成各项手续后,预备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拟新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和拟开工时间,主要说明项目是否具备本通知第二条的八项开工条件,并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各县区发改部门在建立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新开工项目登记管理档案。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并报告开工后,每月向市发改委报送新开工项目信息。市发改委负责将全市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文号等信息上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按月向社会公告。

  五、根据新开工项目的八项条件,对2007年以来的新开工项目全面进行清理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通知》精神,各县区要对2007年以来在建和2008年计划新开工项目进行一次自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新开工八项条件的项目要分门别类,妥善处理。

  (一)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但审批、核准、备案或规划、土地、环评、节能评估等手续不完善的项目,要限期完善手续。

  各县区要在2008年2月中旬前,将清理结果报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市上将全市清理结果上报省发改委、建设厅、国土厅、环保局。省上将于2008年3月进行复查,确保新开工项目规范建设。

  六、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各级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上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时间和具体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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