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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西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经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建设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建设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建设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经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建设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配租廉租住房属单位自管公房或直管公房的,申请人应到所住房屋产权单位或所在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建设部门办理相应租金核减审批手续,并由其出具《租金核减通知书》。

  第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建设部门、民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建设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建设部门申诉。

  第十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或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或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准入标准的,由建设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

  第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五条 各市、县、行委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海西州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执行。各地建设部门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负责本地区廉租住房的监督管理和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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