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西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7〕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海西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州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我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暂定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
第三条 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对象是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和经社区或街道办事处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及其它急需住房救助的家庭。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
经核准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领取租赁补贴时,应当与当地建设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