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安部门
打击和取缔卖淫、嫖娼、吸毒、非法采(供)血活动;配合卫生部门贯彻、实施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法规和规章;支持卫生部门在易感人群中开展行为干预工作,参与有关调研和防治措施的实施,承担对被收容教育的羁押人员和强制戒毒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看守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查与治疗;对保外就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进行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登记注册及管理,掌握流动人口的确切数量,为卫生部门提供各人群的人口学特征资料和分布资料。
(四)宣传、广电、文化部门
将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计划;免费宣传艾滋病、性病的危害和预防知识,报道防治工作情况;电视台将预防艾滋病性病内容列入日常宣传计划,逐步加大宣传报道力度,不断提高宣传质量。
(五)教育部门
负责辖区内普通中学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及性知识教育,并将其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和中学健康育计划;开展学生艾滋病生活技能教育培训;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生的艾滋病监测管理和宣传工作。
(六)卫生部门
负责组织性病艾滋病疫情监测与管理,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组织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负责组织艾滋病、性病专业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对专业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知识培训,开展健康教育;承担预防艾滋病、性病活动的协调和联络任务,组织交流疫情和防治信息,提供技术服务,尤其是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健康育和干预工作。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育龄人群中开展生殖健康、性安全和正确使用安全套等防止艾滋病、性病传播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技术服务;负责在育龄人群中合理推广宣传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功能并具体指导使用安全套,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工作;与卫生部门共同落实孕妇HIV检测。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支持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配合公安部门打击螵娼、卖淫、吸毒活动;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支持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
(九)民政、扶贫部门
对因感染艾滋病致贫的家庭和个人,由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助;扶贫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做好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家庭的生产帮扶(农业技术等)、劳动力转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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