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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救助住房标准

  (一)住房标准。福利院建设项目设计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8平方米;实物配租救助住房套内建筑面积30平方米。

  (二)补助标准。政府救助住房套内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的,低保对象租住政府救助房屋的,每月每户按10元收取租金,由当地建设部门负责收取。

  七、审批程序

  (一)保障对象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在当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住房救助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召开评审会评议,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填写《海西州城市低保家庭住房申请审批表》,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属住房救助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住房的分配由县级民政部门与确定的救助对象签订“实物配租房屋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提出安置方案,住房救助工作要建立健全住户档案,报州民政局、建设局备案。

  八、动态管理

  (一)街道办事处或建制镇(乡)政府对救助对象家庭的收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时上报市(县、行委)民政局。

  (二)救助对象将救助住房转借转租的、无正当理由一个月以上闲置不入住的、已享受住房救助而将原住房出租出借等行为,或者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得到改善取消低保资金的终止住房协议,由县级民政部门取消其住房救助资格,限期搬出救助房屋。

  (三)县级民政部门做出取消住房救助资格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对象,并说明理由。救助住房应当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同等地段市场租金标准收缴租金。

  九、资金来源

  (一)救助住房所需资金,由市(县、行委)民政局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合理确定“十一五”时期救助规划和年度救助计划的基础上,提出年度资金需求,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项目建设资金省财政承担80%,市(县、行委)财政承担20%,州对财政困难地区补助另行通知。

  (二)福利院内部设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管理人员(公益性岗位)和运转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

  (三)建设部门建立救助住房维修基金制度,新建救助住房一次性按每平方米10元;收购的旧住房按收购价款的20%由地方财政安排维修资金预算,维修基金和收取的租金一并由建设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救助住房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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