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救助住房标准
(一)住房标准。福利院建设项目设计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8平方米;实物配租救助住房套内建筑面积30平方米。
(二)补助标准。政府救助住房套内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的,低保对象租住政府救助房屋的,每月每户按10元收取租金,由当地建设部门负责收取。
七、审批程序
(一)保障对象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在当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住房救助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召开评审会评议,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填写《海西州城市低保家庭住房申请审批表》,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属住房救助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住房的分配由县级民政部门与确定的救助对象签订“实物配租房屋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提出安置方案,住房救助工作要建立健全住户档案,报州民政局、建设局备案。
八、动态管理
(一)街道办事处或建制镇(乡)政府对救助对象家庭的收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时上报市(县、行委)民政局。
(二)救助对象将救助住房转借转租的、无正当理由一个月以上闲置不入住的、已享受住房救助而将原住房出租出借等行为,或者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得到改善取消低保资金的终止住房协议,由县级民政部门取消其住房救助资格,限期搬出救助房屋。
(三)县级民政部门做出取消住房救助资格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对象,并说明理由。救助住房应当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同等地段市场租金标准收缴租金。
九、资金来源
(一)救助住房所需资金,由市(县、行委)民政局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合理确定“十一五”时期救助规划和年度救助计划的基础上,提出年度资金需求,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项目建设资金省财政承担80%,市(县、行委)财政承担20%,州对财政困难地区补助另行通知。
(二)福利院内部设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管理人员(公益性岗位)和运转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
(三)建设部门建立救助住房维修基金制度,新建救助住房一次性按每平方米10元;收购的旧住房按收购价款的20%由地方财政安排维修资金预算,维修基金和收取的租金一并由建设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救助住房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