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政办〔2007〕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海西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困难家庭
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开展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救助工作,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居民最低收入困难群众住房需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好城市困难群众住房难问题,逐步改善城市困难群众家庭居住条件。
二、基本原则
城市低保对象住房救助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分级负担;公开、公正、公平;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原则,逐步解决低保对象住房困难。
三、救助范围
凡是持有海西当地城市户口,连续5年(含5年)以上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无房户或经建设部门鉴定居住危房的城市低保家庭。
四、救助方式
政府兴建一定数量的福利院,集中安置无住房或居住危房的“三无对象”家庭;政府统一建设或购置救助住房,优先解决“三无对象”家庭、主要劳动力患二级以上残疾家庭和重病家庭,由建设部门负责实施实物配租救助住房,解决“三无对象”、残疾人和重病家庭等困难群众的住房困难。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州级和县级福利院,集中安置无住房和居住危房的“三无对象”家庭。
五、救助住房建设目标
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住房救助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小区建设规划。纳入年度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分步实施,妥善安置,逐步改善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