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政办〔2007〕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四月九日
海西州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
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2007年4月)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解决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顺利完成全州各地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提高城镇抗御火灾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
消防法》、《
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遵循和谐与发展的社会总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州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为各地城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组织领导
州政府成立全州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督查组,年内组织验收。各地区城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州建设局和州公安消防支队协助。各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成立组织机构,各地公安、发展计划、建设、规划、财政、供水、供电、电信等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达到有关建设标准要求。
三、职责分工
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指导”的原则,加强各部门的沟通联系。具体分工为:各地公安消防大队结合城镇总体规划,提出科学合理的消防规划意见,会同当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收集消防规划编制资料,州建设局和州公安消防支队统一负责编制,规划编制经费由当地政府支付(费用约3万元);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严把城镇规划审批关,保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与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凡在城镇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公安、工商、交通、城建等部门,对城市消防车道堵塞、占道经营等问题予以清理整顿,保证畅通无阻;各地公安消防大队要商请当地政府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并负责对各种消防队伍的管理和指导,加强灭火战术技术训练和实战演练,提高灭火战斗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投入,落实资金来源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