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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海省六州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海省六州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7〕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六州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费补助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必须严格按照《青海省六州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

  学校学生生活费补助暂行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减少或降低补助标准。

  二、 补助标准每生每年中央承担500元,省级承担300元,

  州级承担100元,不足部分由县级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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