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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州民政局关于海西州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并适当予以优惠和减免相关费用。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三)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应当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要予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可以免收征土地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费(工本费除外)。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四)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在继续安排好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的同时,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机构补助、购买服务和贷款贴息,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

  (五)打破所有制界限,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安置城市“三无”老人和农牧区“五保”对象的,当地财政应将其原享受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费和五保供养经费补助直接转入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吃、穿、住、医、葬、照料服务等费用。补助费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市低保、农牧区“五保”供养标准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足。

  (六)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制止乱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养老服务机构强制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各种赞助或接收有偿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种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七)加强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养老机构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和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老年人的日常护理的管理。对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养老机构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其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

  (八)加强组织养老服务业人员管理,提高服务人员的素质。各级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需要,配备专业院(校)毕业的人员,并按事业单位干部管理要求,定期进行培训、考核,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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