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进入社区的组织机构和工作项目、经同意组织机构和工作项目进社区但申请单位不按《审批表》支付经费的,社区必须拒绝进入。
六、管理监督
(一)市、县、行委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已办理的《审批表》统一进行登记存档,并报州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民政局)。县级社区建设办公室每年年底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对组织机构和工作项目进社区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检查结果以简报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布。
对未按《审批表》要求操作的进入单位,由审批机构督促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予以撤销。
(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要根据《审批表》要求,跟踪、检查、落实各社区和申请单位的执行情况,并及时上报市、县、行委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为了树立社区形象,更好地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服务。有关部门工作进社区后社区要进行评议。社区要建立规范的评议制度,实行一年一评议,临时或短期的工作结束后及时评议。评议活动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评议小组由社区党支部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协商议事会代表、进入社区单位的代表组成。
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部门工作进社区后执法是否公正,政务是否公开,行风是否优良,服务是否完善,作用是否明显,经费是否落实,群众是否认可。
评议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评议结果由社区居委会以书面形式分别送达被评部门和社区建设办公室,并以居务公开的形式向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公开。
(四)对审批同意进社区的项目,社区应积极支持并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五)对完成进入任务的,申请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向准入审批机关提交进入社区期间的工作情况,并申报下一年度进社区工作。
(六)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进入任务的,市、县、行委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乡镇)、申请单位在对其进入社区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后,如属于申请单位派驻人员责任未完成任务的,申请单位按《审批表》支付经费;如申请单位在《审批表》中要求社区居委会开展的部门工作,社区未全面完成但进行了部分工作的,社区建设办公室、社区和申请单位协商,可退回部分工作经费;因社区居委会责任而未开展工作的,社区居委会向申请单位退回全部工作经费。情况发生变化,申请单位要求撤出社区的,按照审批程序,社区建设办公室及时办理其撤销手续,但社区已开展过的工作,申请单位要支付一定的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