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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州民政局关于海西州有关部门工作进社区申报准入制度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州民政局关于海西州有关部门工作进社区申报准入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民政局制定的《海西州有关部门工作进社区申报准入制度》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海西州有关部门工作进社区申报准入制度
(海西州民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社区建设,推进基层民主自治,落实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宗旨,改善和强化社区自治功能,切实维护社区居委会的合法权益,按照“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的原则,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推进居民自治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办发〔2004〕57号)以及州政府《关于转发州民政局关于理顺社区居委会与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关系意见的通知》(西政办〔2004〕110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建设平安和谐社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理顺社区工作关系,按照“权随责走、人随事配、费随事转”的要求,规范各部门各单位对社区工作的指导,减轻社区工作负担,依法完善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职能,使社区的民主自治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为不断推进全州社区依法自治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准入范围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推进居民自治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办发[2004]57号)文件规定的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外的一切工作,均属于准入范围。

  三、准入管理

  有关部门是指政府职能部门、党群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凡拟将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创建达标、调查研究、评比考核等项目进社区的,均实行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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