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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二)普查的时间安排。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普查标准时间为2007年9月30日。我市的文物普查工作从现在开始到2011年10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2008年3月底前为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根据中、省颁布的文物普查总体方案和技术标准、规范,制订我市的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人员培训等;2008年4月至2009年12月为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组建安康市文物普查队,以县区为基本单元,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为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和数据库建设,并将普查成果上报省政府。
  (三)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三、切实加强文物普查的组织领导
  (一)组建普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市政府已成立安康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安政办字〔2007〕77号),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监督指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遵照普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积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建设、交通、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涉及文物的有关房产、道路、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图纸和档案资料;国土部门负责提供涉及文物的土地利用规划、地形地貌测绘图纸;统计部门要配合做好涉及文物普查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民政、宗教、军队等部门配合做好民族、宗教场所和军事部门驻防区域内文物的调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制订普查实施方案,进行普查人员业务培训。安康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中、省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根据中、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要求,参加本次普查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各县区要选调精干人员组成普查队伍,并分层分批地组织普查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务必使每位普查队员准确掌握普查工作的规范标准与技术要求,以确保普查工作质量。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普查办工作,抽调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并提供有利条件保障普查人员开展正常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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