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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安政办发〔2007〕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为切实做好此次文物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我市文物资源分布状况,健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文物普查的重要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我市文物资源相当丰富,文化遗产保护任务十分艰巨。做好此项工作,有利于全面掌握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有利于发掘、整合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汉水文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培养和锻炼文物保护干部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康突破发展的高度,以对国家和民族负责、对历史和未来负责的态度,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深刻认识开展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各项任务。
  二、明确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一)普查的范围和内容。本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是全市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崖墓、古建筑、古窟寺、碑刻、石刻、近现重要史迹、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和其他文物10大类)及环境的基本情况。普查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1800余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全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编制第七批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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