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州政府领导批示,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协调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审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推荐名单,分别上报州政府和省文化厅。
(二)联席会议讨论达成的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各成员单位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州文体广电局为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保护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抢救、保护和合理利用等工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介绍和舆论监督。并负责联席会议制度的日常工作。
州政府法制办: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建设和行政执法监督。
州发展改革委:配合、参与有关单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项目的审核立项。
州教育局:负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进校园、进课堂。
州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技认定、鉴别和保护。
州宗教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与民族宗教有关的事宜。
州公安局:依法打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违法行为。
州财政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项资金及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州国土资源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等工作。
州建设局:负责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遗存、历史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进行申报,实施保护。
州交通局:协调交通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州水利局:协调水利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州卫生局: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医药类项目的审核、认定、抢救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