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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国土资源局关于海西州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3、未开展权属调查地区,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要求开展权属调查,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四)权属调查的有关要求。

  1、土地权属调查工作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权属调查时土地权利人(或授权委托人)、相邻土地权利人(或授权委托人)、权属调查人员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必须出席,审核所提供的权属资料,并到实地指界。指界的界址点坐标可采用实测坐标或图解坐标,各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是否设置界桩。

  2、权属调查时,权利人应出示合法的权源资料,调查人员依据该文件记载的土地位置、界址、权属性质、地类等信息,进行权属调查。当双方均不能出示权源文件,但双方边界没有争议,由双方共同到实地指界,指界后相邻权属单位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3、双方指界过程中,当没有法律依据证明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流等土地,都应划为国有土地。

  (五)权属调查的争议调处。当权属存在争议时,应采取下列方式予以调处:

  1、协商。因权属界线不清、权属不明,引起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各方当事人应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等,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从实际出发、互谅互让、团结友善、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划定土地权属界线,明确土地归属,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2、处理。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明确土地权属。

  3、搁置争议。对在短时间内难以协商、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时可搁置争议。为了保证土地面积量算的不重不漏,须协商或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时画定一条工作界线,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该工作界线只用于面积量算,不作为今后确权、划定土地权属界线的依据。

  (六)地类调查的政策要求。地类调查是对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等分布和利用状况的调查。具体调查按《规程》的要求开展。

  地类调查一般采用调绘法。一是当影像上地类界线与实地一致时,将地类界线直接调绘到调查底图上;二是当影像不清晰、或实地地物与影像不一致时,采用测量方法,在实地将地物补测到调查底图上;三是当有设计图、竣工图等有关资料时,可将地类界线直接补测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或调查底图上,但必须实地核实确认;四是将地物的坐落、权属性质、图斑编号、地类编码、耕地类型、线状地物宽度等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记录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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