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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国土资源局关于海西州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基本农田调查。在农村土地调查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和调整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汇总统计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上证、造册。

  (四)专项用地统计调查。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基础上,收集利用有关资料,统计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的利用状况。

  (五)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基础上,建立国家、省、州、县四级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于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六)统一时点变更。通过土地变更调查,将成果统一到2009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

  三、工作内容

  第二次土地调查包括以下主要工作内容:

  (一)开展前期准备。

  (二)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获取遥感影像资料。

  (四)制作调查底图。

  (五)开展农村牧区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

  (六)开展基本农田调查。

  (七)开展专项用地统计调查。

  (八)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

  (九)进行统一时点变更。

  (十)开展调查成果汇总。

  (十一)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及验收。

  (十二)开展调查成果核查与确认。

  (十三)开展调查工作总结和成果上报。

  四、对具体问题的处理政策

  (一)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的确定。调查界线以省界线和州、县(市、行委)行政区界线为基础制作,各级控制面积分级统一提供。

  (二)调查界线的资料来源与使用。州、县级调查界线采用各级民政部门确定的行政区域勘界资料。乡(镇)级调查界线由县(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权属调查的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对辖区内的土地权属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按下列原则开展工作:

  1、登记资料或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手续完备且与实地一致的,原资料可直接使用,不需要重新进行权属调查。

  2、登记资料或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手续不完备,补办手续后,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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