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农田调查。在农村土地调查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和调整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汇总统计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上证、造册。
(四)专项用地统计调查。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基础上,收集利用有关资料,统计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的利用状况。
(五)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基础上,建立国家、省、州、县四级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于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六)统一时点变更。通过土地变更调查,将成果统一到2009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
三、工作内容
第二次土地调查包括以下主要工作内容:
(一)开展前期准备。
(二)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获取遥感影像资料。
(四)制作调查底图。
(五)开展农村牧区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
(六)开展基本农田调查。
(七)开展专项用地统计调查。
(八)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
(九)进行统一时点变更。
(十)开展调查成果汇总。
(十一)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及验收。
(十二)开展调查成果核查与确认。
(十三)开展调查工作总结和成果上报。
四、对具体问题的处理政策
(一)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的确定。调查界线以省界线和州、县(市、行委)行政区界线为基础制作,各级控制面积分级统一提供。
(二)调查界线的资料来源与使用。州、县级调查界线采用各级民政部门确定的行政区域勘界资料。乡(镇)级调查界线由县(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权属调查的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对辖区内的土地权属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按下列原则开展工作:
1、登记资料或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手续完备且与实地一致的,原资料可直接使用,不需要重新进行权属调查。
2、登记资料或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手续不完备,补办手续后,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