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下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和工作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7日)废止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浙工商标〔2006〕39号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规范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著名商标的申请、初审、评审、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媒体公布本年度认定省著名商标公告。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均可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zjaic.gov.cn)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著名商标申报辅导报名表》。
第四条 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委办公室)负责对全省申报著名商标的申请人进行集中辅导培训。
第五条 申请人认为其商标符合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可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申请表一式四份),向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基本情况:①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情况;③商标所指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④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相关公众认知程度等情况;⑤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情况;⑥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二)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