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由州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以上安置对象中均不包括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已安排就业而以各种理由不上岗的人员。
第三条 补贴标准
1、岗位补助标准。按照省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并参照用人单位所聘人员的文化、技能水平及岗位确定(具体见附表)。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类别管理,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2、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省有关三条保障线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为所聘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具体见附表)。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
以上公益性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若有变动,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对外公布。
3、社保补贴的发放期限。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的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聘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第四条 监督管理
1、公益性岗位以用人单位管理为主。用人单位负责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制定相应考勤、考核等管理制度,并作为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发放的依据。
2、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各用工单位岗位调整中如出现空岗,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岗位空岗情况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在符合上岗条件人员中进行补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和考核,规范单位用工行为。
3、要加大对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的监管。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纳入各县(市、行委)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专户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劳动保障、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审计。对未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资金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附则
1、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承担具体日常事务,财政、公安、监察、城建、民政、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