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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制定的《海西州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海西州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州民政局 州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

  为全面落实国家新一轮再就业扶持政策,切实做好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帮助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2006〕12号)精神,结合海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岗位设立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1、社会公益性岗位。包括治安联防、城市管理、计划生育、劳动保障、民政低保、城镇医保等岗位的协理员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管护等社会公共管理岗位。

  2、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社区保洁、保安、保绿、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卫生保健服务以及托幼托老、家庭护理、设备维护修理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岗位以及卫生室卫生员等社区公益性岗位。

  3、单位公益性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的临时用工岗位,如:门卫保安、保洁保绿、水暖电工、锅炉工、打字员、通讯员、驾驶员、食堂厨师等单位后勤保障服务岗位。

  4、其他经州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岗位。

  第二条 安置对象

  1、“4045”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四类失业人员:⑴本人、家庭成员因患病、肢体残疾造成生活困难的;⑵夫妻离异带孩子的一方;⑶丧偶后本人下岗或夫妻双下岗的一方;(4)生活困难一年内未就业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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