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农牧区药品供应网络。一要建立农牧区用药统一配送网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依法规范的原则,支持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配送中心,通过直配制、代购制等方式,实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统一配送,统一管理。二要实行药品直配制。各地应根据药品市场的情况,在公开、公平、择优的前提下,通过签约方式确定一家或多家中标的药品批发企业承担辖区内农牧区药品的配送,被确定的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药品配送中心(站)将药品直接配送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三要实行药品代购制。通过招投标确定的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药品配送中心(站)将药品配送到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将药品调购给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应建立委托代购关系。鼓励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结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就近在没有村卫生室的农牧村、社设立“便民药柜”,建立起一个渠道畅通、流通规范、保证质量的农牧区药品供应网络。对通过招投标或签约方式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乡镇、村医疗机构不得随意变更,也不得随意改变药品购进渠道。实行代购制配送或委托代购的乡镇卫生院,不得进行经营性销售,对配送不及时、不履约的药品配送企业将取消其配送资格。
(三)推进“两网”建设与“新农合”的有机结合。推进农牧区药品“两网”与“新农合”的有机结合,是解决农牧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有效途径之一,是整顿和规范农牧区药品市场秩序、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将政策宣传和引导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两网”建设与“新农合”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扩大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要与农牧区涉药人员培训相结合,提高“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涉药人员依法用药的意识和水平;要与促进现代医药物流发展相结合,积极推进药品连锁经营和集中配送向农牧区发展,鼓励和引导“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药品配送。同时,通过先行试点再总结推广的办法,逐步考虑把有一定规模、药品管理规范的乡镇药品零售(零售连锁)企业纳入到“新农合”门诊定点单位中来,方便群众就近有选择地购药,并纳入“新农合”的报销范围,使农牧民用上安全、质优、价廉的放心药品。
(四)加强农牧区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加强农牧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农牧民群众用药安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两网”建设思路,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打假治劣与正面引导相结合、整顿市场与培育市场相结合,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和检查频次,强化农牧区药品市场监管。要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协管员和信息员的作用,形成专兼结合、信息通畅、监管有力的格局,让广大农牧民用上安全、有效、价廉的放心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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