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施行后,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应按《
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执行:企业2006年12月31日的“应付职工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2007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在“应付职工福利费”账面余额中列支,超过余额的部分,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在税前据实扣除。
(八)关于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动迁补偿费处理问题
企业按规定支付给动迁居民的动迁补偿费,应提供能充分证明该项支出已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上述适当凭据包括开发规划、建设相关手续、补偿协议、动迁居民的房产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规范的领款手续等。
(九)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
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经过12个月以上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存货发生借款的,在建造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存货成本,不得列入期间费用当期扣除,在存货实现销售时允许扣除。
(十)关于企业无偿接受其他企业或个人资产的处理问题
企业无偿接受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资产,视同接受捐赠,应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4]84号)有关接受捐赠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财产行为税
(一)关于村委会出租集体土地纳税义务人的确定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由“村委会”对外出租的用于生产经营用集体土地,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土地等级的确定问题
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原则上应按照《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确定;如大政发[2007]74号规定不明确的,可参照大连天石不动产顾问有限公司编制的《大连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图集》所示的土地等级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