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特殊项目的检测试验,按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资质标准考核工业证。
第八条 申请工程建设试验检测资质,需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程建设检测试验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和行政、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件及上岗证等;
(四)试验检测设备明细表及检定标签复印件;
(五)单位技术成果(发明专利、编制的规程规范)的证明文件或证件。承担检测任务者上报二份检测成果(检测报告);
(六)近年工作情况,包括试验、检测、科研及管理的状况;
(七)试验检测机构及工作管理制度两份,行政、技术负责人一寸免冠照片一张。所有试验检测人员的工作简历情况一份。
第九条 审查审批程序
(一)对按本《办法》第六条(一)(二)款申报的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山西省建设厅资质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的报审资料及人员能力、现场设备、管理制度、环境条件等进行审查、核实。
对审查合格的单位及初定等级,分批汇总提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发“工程试验检测资质证书”和“工程试验检测专用章”。
(二)对由各市(地)审批的工程试验检测资质,凭审批文件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发给证书、证章。
各市(地)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的审查审批工作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第十条 持证单位在出具检测与试验报告时,须在检测报告的封面或试验报告的右上角加盖“工程试验检测专用章”方为有效。
外省单位入晋承揽工程检测试验业务,应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执行本办法。
各施工、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试验检测任务委托给无证检测单位,使用无证单位进行试验检测,其资料为不合格资料,工程为不合格工作,各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予同间验收。
各施工、建设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委托单位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必须进行审核,对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部位必须进行处理并留有档案记录。
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项目开展测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