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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名市地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可靠,提高试验检测水平,我厅依照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工程建设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资审换证工作从7月份开始,至12月底前基本结束,2001年12月以后一律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二、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站,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所辖区内各试验检测机构按新的资质标准申报、就位并严格
  按标准进行审查。
  三、各申报单位要认真按《办法》要求填报申请,并认真编制本单位的试验测质量管理手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试验检测工作的规
  范运行。
  四、对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山西省工程建设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提高试验检测工作水平,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建设试验检测工作并为工程质量检验提供数据的各类试验室(科研室、所)及检测室(中心、所、站),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按规定的方式方法,采用仪器设备对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半成品、已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局部或整体,及其接触性介质的工程性能的定量度化的试验与现场检验测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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