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依法出具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检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相关性能见证取样检测;

  (二)建筑围护结构完成后,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外门窗的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三)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受季节影响未进行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应当在保修期内补做。

  第十二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建筑节能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合格文件;

  (四)已进行了相应的节能性能现场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且符合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一)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设计的情况;

  (二)建筑节能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情况;

  (三)建筑节能设计认定情况;

  (四)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标识认定及现场复验情况;

  (五)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的实体质量;

  (六)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及质量控制资料;

  (七)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外窗气密性和系统节能功能检测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节能相关检查内容。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文件、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二)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技术交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