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收到施工单位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节能专项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方案;
(二)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7个工作日前,应当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档案技术资料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和专项验收方案报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
(三)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建筑物节能性能进行检测。检测应当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本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提出由项目设计负责人及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检查报告。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进行审查,确保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节能要求。对在施工过程中节能设计变更是否经过重新审查进行查验。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经项目经理及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竣工报告。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等的外观质量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证明文件、认定标识及证书进行核查,并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组织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的验收,并应当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对节能分部工程进行专项质量评估,并提出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