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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十八)加强资源节约监督管理。建立高耗能、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强制淘汰制度,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产品(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牵头,市外经贸局、市质量技监局参与)。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不得施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局)。开展开工项目节能、节水和环评审查,做好工程项目节能、节水、环评的论证与管理工作,严禁新上项目使用低效、高耗的用能用水工艺和设备。(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环保局参与)。
  九、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合作与交流
  (三十九)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大对全市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列入市级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的可优先申报省重点,对市级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在用电、用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对资源节约、循环经济项目提供优惠贷款、担保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嘉兴电力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参与)。对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节能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还比例提高10%,在建筑工程概算中应包括运用建筑节能技术而增加的费用,对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按土建投资的10-12%的比例计算用于建筑节能投资增加的费用(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局)。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些重大专项工作。调整优化工业发展资金、农业发展资金、三产发展资金、科技三项资金等政府专项资金投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对循环经济重点技改项目优先给予贴息补助,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加快制定我市节约型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政府带头使用并扶持若干绿色产品,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和节约型办公材料(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用足用好国家和省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节能节水产品推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的措施。研究建立废旧资源回收处理收费或押金制(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四十)健全价格机制。合理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全面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办法,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引导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合理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城市垃圾处置费。推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计量电价,对国家淘汰和限制类项目及高耗能企业严格实行差别电价。进一步完善“六时段三费率”的谷峰分时电价政策,逐步推行需求侧季节电价。探索建立入网排污交易权制度、污水处理按质收费制度、企业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及消费者付费制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贸委、市规划建设局、市农业经济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嘉兴电力局、市水务集团参与)。
  (四十一)加强区域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的技术合作与交流,广泛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的资源利用和循环利用技术,不断增强技术的引进消化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成果的转化推广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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