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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2007年合作医疗保险资金人均总筹资额度不低于100元/人?年,具体出资对象及比例由市本级、各县(市)自行确定。
  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城镇街道和企业对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要给予扶持,并积极动员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支持合作医疗,以提高参保居民的保障水平。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的资金全部纳入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具体由各县(市、区)根据各地实际制定政策。
  3.企业中非本地户籍的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其个人出资标准与参保地农村居民相同,其余部分由所在企业承担,税前列支;持有《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社会救助金领取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等的低保人员、特困职工和特困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其他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经过申请、审核和公示等程序,也可参照办理。具体由各县(市、区)制定政策。
  (十二)补偿办法。
  1.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起付线为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年度最高补偿额,参加大病型为60000元,参加普及型为70000元,学生为100000元。
  2.在县级(含县级)以上及县(市、区)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起付线、补偿办法,由市本级、各县(市)自行确定。
  3.为鼓励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就近就医,凡转县(市)级医疗单位住院者,补偿标准下降5个百分点;凡转市级医疗单位住院者,补偿标准下降10个百分点;凡转省级以上和市外医疗单位住院者,补偿标准下降15 个百分点。
  四、工作要求
  (十三)进一步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把发展合作医疗保险列入年度工作、城乡一体化工作以及新农村建设的考核目标。各级组织部门要将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列入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宣传部门要制订宣传计划,采取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地宣传,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并积极参加合作医疗保险;卫生部门要指导、督促本地区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定期收集有关信息,分析合作医疗实施情况;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预算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加强监管;税务部门要做好合作医疗资金税前列支的有关事项;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文化、体育部门要利用各种文化阵地,积极组织城乡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以增强和提高城乡居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劳动保障、公安、教育、民政、工会、残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搞好协作配合,积极组织城乡居民和中小学生等参加合作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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