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嘉政发〔2006〕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一体化,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一)实行大病医疗保险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下简称普及型)为主的,以单纯大病医疗保险为过渡的,逐步实现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接轨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参保率达到90%以上。
(二)积极组织城镇居民、在本地就业或就学并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的企业职工和中、小学生参加合作医疗保险。
(三)全市各县(市、区)合作医疗政策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参保对象,统一起报线,统一封顶线、统一统筹年度。
(四)全面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建立市、县(市、区)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实现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接口联网、信息互通,并逐步实行实时结报制度,方便参保群众,提高管理水平。
(五)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县(市、区)一级基金统筹管理,统筹年度与财政年度相一致。
(六)市、县(市、区)、镇(街道)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做到编制、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工作经费“五落实”,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要求。
(七)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二、参保对象
(八)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
(九)本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及其子女。
(十)非本地户籍的、在本地就业或就学并办理居住证的企业中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和中、小学生。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对象只能选择一个县(市、区)级统筹单位参保。凡已参加各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者,不得再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三、政策措施
(十一)筹资办法。
1.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由个人出资、集体扶持、政府资助和社会力量支持等部分组成。建立从2007年起到2010年每年政府投入和个人出资额均比上一年相应出资额增长20%的筹资增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