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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嘉兴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32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对《嘉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经济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具体实施。从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考核一次。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经依法校核后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数。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经依法校核后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数。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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