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精简机构和人员。乡镇机构要根据乡镇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围绕职能定位,统筹考虑,优化整合,综合设置。镇(乡、街道)内设工作机构一般不超过5个,中心镇及经济发达的乡镇可增设1个,一般设置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发展办公室、村镇建设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和财政事务办公室。精简乡镇领导职数,提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增强领导班子整体效能。乡镇党政领导班子职数按照乡镇规模大小和工作需要,一般为7-9人,人口较多、经济比较发达的可增加1-2人。对现行镇行政编制进行适度精简,精简比例由各区根据实际确定。对乡镇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原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归乡镇行政机关,社会公益职能进行整合归并后统一设置若干个事业单位,经营性业务推向市场。乡镇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要同乡镇党政机构设置统筹考虑,避免交叉重复。
对因机构精简、人员调整而产生的富余人员,要采取转岗、提前退休、自谋职业等多种途径,妥善分流安置,确保社会稳定。
3.明确乡镇执法权限。按照“合法有效、权责一致、便民高效”的原则,正确确定乡镇行政执法的权限和范围,做到行政执法的依据统一、权限统一、机构统一和队伍统一。
乡镇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执法权;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授权的,可以依法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乡镇应当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将行政执法的工作职能统一纳入相应的内设机构,并配备与执法工作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持证上岗。
区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大应加强对乡镇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明确区镇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建立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
(二)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区镇两级政府的责任,加大城乡教育资源统筹力度,促进农村教育事业发展。
1.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区政府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将农村义务教育收支基数全部上划到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留成部分全部由区级统筹安排。乡镇政府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努力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环境、治安等。市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增加对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成人教育的经费投入。
2.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积极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高中阶段学校向市区集中,初中向中心镇集中,中心小学向乡镇所在地集中”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覆盖面,促进城乡师资力量的均衡配置,鼓励城镇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扩大和普及十五年教育,2006年秋季起,对市本级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进一步完善资助家庭困难学生的政策,继续抓好农村教育“四项工程”,对农村特困家庭学生在免收学杂费的基础上,继续享受免收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和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努力提高农村教育水平。根据农村发展实际和农村教育发展需要,深化农村教育教学方法改革,加强新课程实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行多样、灵活、开放的办学模式和培训方式,切实培养能真正服务于农村的各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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