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复审确认。
(二)奖励扶助的标准及发放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不再生育、不再收养的夫妇,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
发放奖励扶助金采取一人一卡(存折)的方式,直接发给奖扶对象。代理发放机构为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奖扶对象名册和身份证号码,为每一个奖扶对象开设一个奖励扶助金个人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奖励扶助金划入每个奖扶对象的个人账户。奖扶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奖励扶助金存折(或卡)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委托他人领取时,须凭受托人身份证、奖励扶助对象身份证(或户口簿)、奖励扶助金存折(或卡)领取。
(三)奖励扶助的资金来源。
奖励扶助经费除省奖励扶助专项补助经费外,其余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三、奖扶制度的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按省定资格条件确定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全市统一奖励扶助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确认程序,做到本人申请、逐级审核、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由省定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对象确认、资金管理、代理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运行机制。同时,各地要继续完善并认真落实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救助保障政策,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
5.因地制宜,注重结合。各县(市、区)要从财力情况、可持续发展以及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要求出发,注重与解决“三农”问题相结合,注重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相结合。
四、奖扶制度的实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