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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嘉政发〔2006〕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6〕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调整到6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调整到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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