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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要在兼顾本地区存在的环境问题特点的基础上,紧紧围绕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三项重点工作,继续深化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化工、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重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要坚决实行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要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限期整改或搬迁水源保护区内排污企业或码头。要着力抓好区域性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全面清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依法严肃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各地要围绕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明确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并将挂牌督办企业名单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以铁的手腕着力解决一批严重影响群众健康但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
  (三)加强社会监督,创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电话、环保“110”和“市(县、区)长电话”的社会监督作用,开展有奖举报工作。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制宣传力度,及时报道有关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对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即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顿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要运用新闻媒体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例,加大环境警示教育的力度,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强化责任追究,完善长效机制。
  各地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将贯彻执行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制订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进行认真组织实施。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企业违法排污,或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
  各地要处理好专项执法和日常监管的关系,防止以专项行动代替日常监管。要把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与建立环境管理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既要想方设法解决现实问题,又要在建章立制上狠下功夫,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巩固专项行动成果,通过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逐步把环境管理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五)畅通信息渠道,加强动态报告。
  一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每周要向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简报),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和挂牌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汇总整理的基础上及时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情况、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以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不得谎报、瞒报。二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地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确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信息填报在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具体要求后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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