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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1.集中整治生活饮用水地表水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所有违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消除污染隐患。同时,要加强对保护区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整治效果。平湖市、海宁市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重点地区。
  2.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威胁的排污企业。重点对河流沿岸和工业园区内的化工企业防范环境污染措施,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检查,加强对饮用水源地上游重污染企业的监管,做到防微杜渐。对列入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环境污染整治的通知》(浙环函〔2006〕93号)名单的41家重点整治单位要进行严格检查,对达不到整治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关停。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必须依法关闭。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规范工业园区环境管理。
  对各类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化工、印染、造纸、制革和电镀等重污染行业的排污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1.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擅自降低环保准入标准和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企业排污费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2.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予以淘汰。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其停止建设或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内的超标排污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企业要实行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对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工业园区内的超标排污企业,责令其停止生产。对治理设施运转不正常、排放污染物超标的企业,责令其恢复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治理设施。对私设排污管线或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屡查屡犯,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处罚,同时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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