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依据项目技术的先进程度(分省级、国家级两个等级),在项目建成后,按项目水平和规模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引进的各类研发机构,建设所需用地指标优先解决。
(十四)鼓励企业承担重大项目。对承担国家863计划、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示范工程等项目和省科技研究、科技攻关、高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项目的企业,按上级要求或合同予以配套;鼓励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级火炬计划、新产品计划和星火计划等引导项目,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十五)深化产学研合作。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重点资助产学研合作重大项目,对落户嘉兴的国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给予一定金额的支持;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产学研联合体,可申请启动补助资金,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给予10万元以内的补助。
(十六)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鼓励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境外上市。对列入上市辅导计划的企业,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实施市科技项目和自主创新项目。
(十七)强化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发挥政府在引导消化吸收再创新中的关键性作用,市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重点项目指导目录,鼓励企业根据指导目录实施“再创新”项目,对引进先进设备、技术转让和再创新过程中的技术开发经费进行贷款贴息及一定金额的资助。
加强集成创新,使各种相关技术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产业,对于集成创新项目,科技计划予以重点安排。
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对订购和使用我市首台(套)重大装备的政府重点工程,优先予以安排。
(十八)政府采购积极支持自主创新。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十九)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通过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大对传统产业、产品、装备、工艺的改造,着力在传统产业领域形成一批高技术产品,引导传统产业加快实现技术和产品的升级,努力使我市传统产业重点行业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水平明显提高,能耗、水耗、物耗和“三废”排放明显降低,产品质量、档次、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形成高新技术产业与传统产业互动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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