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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意见

  “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新安排2000万元,五年累计1亿元,设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大科技专项、技术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示范工程以及国家和省自主创新项目配套等方面。争取更多的国家和省科技等各类资金投向我市,对争取上级项目和资金取得实质性成果的部门和单位给予奖励。
  各级财政要把农业科技投入放在公共财政支持的优先位置,提高农业科技在科技投入中的比重;逐年增加对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投入力度。优化各类专项资金结构,工发资金、农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均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相应的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
  (八)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政府财政性科技投入引导带动企业科技投入比重达到1:10,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应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大中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应不低于3%。
  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按照规定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九)加大金融、保险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与科技项目、创业投资的紧密合作,加大对各级科技产业化计划项目的贷款支持力度,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加大科技型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贷款业务试点。
  支持保险公司发展科技型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十)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充分发挥政府科技创新风险投资的导向作用,市财政建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投向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科技型企业。
  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建立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积极引进境内外风险资本,鼓励境外资本成立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优惠政策。
  建立健全中小型科技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凡向高新技术企业及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超过其累计担保额70%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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