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意见
*注:本篇法规中“第四条第二十二条款”已被《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嘉政发(2007)113号和嘉政发(2006)53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4日)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意见
(嘉政发〔2006〕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确保嘉兴市“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打造浙江省开放型区域创新副中心
  (一)加快研发机构建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独立或联合(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市组建研发机构。做大做强一批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自主开发能力的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创造条件创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使其成为引领我市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专项补助。
  鼓励国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嘉兴建立研发机构和创新载体,在土地等资源方面给予优先供应。对新建的国家级科研院所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重点支持;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嘉兴建立独立研发中心(机构)、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以内的适当资助。
  支持我市科技企业到科技资源集中的国家和境外地区创办独立研发机构,对创办成功的企业按其实际费用额的10%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我市科技企业与境外研发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办项目,一次性给予我市投资企业10万元的专项补助。
  (二)鼓励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以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中科院嘉兴中心、嘉兴学院、中电集团第三十六研究所和市农科院等为主体,共建一批“开放、流动、协作、共享”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使我市若干优势领域的实验试验条件和创新能力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专项补助。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