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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节育并发症鉴定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市、县(区)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下设节育并发症鉴定小组(以下简称鉴定小组)。
  1、县(区)级鉴定小组为初级鉴定组织;
  2、市级鉴定小组为二级鉴定组织;
  3、省级鉴定小组为终局鉴定组织。
  第七条 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的鉴定程序:
  (一)鉴定对象向所在村(社区)或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村(社区)或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三)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在收到由村(社区)或单位上报的初审材料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四)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在收到由乡(镇、街道)上报的审核材料15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对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提交县(区)节育并发症鉴定小组鉴定。
  (五)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证书。
  第八条 鉴定对象对县(区)初级鉴定结果有异议者,可申请二级鉴定。鉴定对象对市级鉴定结果有异议者,可申请终局鉴定。
  第九条 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专家鉴定小组进行节育并发症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单数。
  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专家鉴定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回避:
  (一)是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十条 鉴定对象的鉴定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鉴定人先行垫付。鉴定结论确定为节育并发症者,鉴定费用由所在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销。鉴定对象的鉴定结果不属于节育并发症的,费用由申请鉴定人承担。
  第十一条 对一级、二级鉴定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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