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派遣财务总监的操作办法
对建设资金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财务中心派遣财务总监,对项目资金实行监管。财务总监实行“双重管理”,以市财政局为主,市国资委配合。
(一)财务总监的职权。
1.参加建设项目有关会议,自始至终对基建项目投资实行全过程监督;
2.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政策、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财经纪律和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3.帮助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和监督;
4.监督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预算变动情况;
5.监督建设项目的标底制定和招投标制度的执行;
6.监督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有关拨款、结算等财务条款的签订和执行;
7.监督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对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进行初步审核;
8.监督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9.市财政局(财务中心)、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实行财务事项联签制度。
对建设项目的预、决(结)算和建设资金的支付请求等财务重要事项,实行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联签制度。联签事项主要包括:
1.建设项目预算、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初审意见;
2.建筑安装工程支出款(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的支付请求;
3.设备购置款的支付请求;
4.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发生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费用的支付请求;
5.超出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申请报告;
6.其它需要联签的财务事项。
(三)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和财务中心报告: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2.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和拖欠应缴税费;
3.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投资出现缺口或资金损失;
4.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投资变动较大的情况;
5.超出建设项目的概、预算;
6.发生重大质量问题;
7.未按合同履约发生的较大金额索赔;
8.工期延误对投资的影响情况;
9.市财政局(财务中心)、市国资委要求报告和通报的其他事项。
(四)建立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