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土地利用率:对落户在省级经济开发区、市级工业区的外资项目进行考核,凡当年批准的用地项目平均注册资本达到13万美元/亩的,得基本分10分,每超过(低于)1万美元/亩,加(减)1分,加(减)分数不超过10分。
(4)增资比例:凡增资部分中的合同外资达到占当年下达的合同利用外资指标20%的,得基本分10分,每增(减)2%的,加(减)1分,加(减)分数不超过10分。
(5)标准厂房:租用标准厂房的项目,以项目注册资本每500万美元为一个计分单位,1个计分单位加1分。
(6)重大项目数量:每引进一个总投资1000--2998万美元(含2998万美元)的项目,得1分;每引进一个总投资2998--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项目,得5分;每引进一个总投资在5000--9998万美元(含9998万美元)的项目,得10分;每引进一个总投资在9998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得20分;每引进一个世界500强企业作为投资方的项目加2.5分,每引进一个世界500强企业并以世界500强企业冠名的项目加5分。凡重大项目在本年度未出资的,不得分,同时,扣除在本年度的合同外资得分。
5. 奖励标准:
(1)合同利用外资:以本年度完成实绩为准,每完成1万美元,奖励3元;对完不成本年度考核指标的,按50%计算。
(2)实际利用外资:以本年度完成实绩为准,每完成1万美元,奖励10元;对完不成本年度考核指标的,按50%计算。
(3)资金到位率:达到44%以上的,奖励5万元。
(4)项目履约率:达到90%以上的,奖励5万元。
(5)增资比例:达到20%以上的,奖励5万元。
(6)重大项目数量:每引进一个总投资在1000--2998万美元(含2998万美元)的项目,奖励1万元;每引进一个总投资在2998--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项目,奖励2万元;每引进一个总投资5000--9998万美元(含9998万美元)的项目,奖励4万元;每引进一个总投资在9998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奖励8万元;每引进一个世界500强企业项目,奖励6万元。
6. 奖金来源:以上奖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解决。
7. 其他事项:
(1)利用外资工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2)本项考核得分作为评选年度利用外资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总得分前三名的为年度利用外资先进县(市、区),由市委、市政府表彰。
(二)利用外资先进开发区奖。
1. 考核对象:各省级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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