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招标采购申请;
2.受理、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3.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核验;
4.组织实施招标采购交易活动;
5.负责评标人员库的使用;
6.按规定收取招标采购交易有关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收代退保证金;
7.负责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维护招标采购活动的正常交易秩序;
8.做好交易工作统计分析、资料归档工作。
乡镇(街道)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接受乡镇(街道)招标采购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招标投标中心的业务指导。
三、招标范围
县(市、区)招标采购限额以下,尚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和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建设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和物资、服务采购,国有集体资产、已破产或兼并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等对外公开出租、出(转)让、发包等项目,须统一纳入乡镇(街道)招标采购交易平台统一交易。具体如下:
(一)小型建设工程(含建筑安装、装饰、绿化、道路、土
地整理及水利、电力、土地评估、地质灾害评估、面积测绘、环评报告、给排水项目等):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目规定的标准,项目总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以下的;
(二)乡镇(街道)财政、财务列支的,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单项(件)采购金额在1500元以上或批量金额在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
(三)乡镇(街道)及所属单位、行政村(居委会)的各类国有、集体资产处置、出租、转让、发包标的各类项目。
(四)其他需要进入乡镇(街道)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四、招标程序
乡镇(街道)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如下:
(一)接受招标采购申请。招标采购单位向乡镇(街道)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提出招标采购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招标采购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接受招标采购申请。
(二)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人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协助编制招标文件,并报乡镇(街道)招标采购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