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全省要实现建筑节能1000万吨标准煤。其中新建住宅建筑实现节能280万吨标准煤,新建公共建筑实现节能570万吨标准煤;开展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住宅的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完成5%至10%的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实现节能100万吨标准煤;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实现替代常规能源50万吨标准煤。
要实现上述目标任务,必须全面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在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全覆盖;加快既有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试点、示范;在建筑中广泛应用以太阳能、地热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绿色照明。
三、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的全过程监管
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全省城镇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50%的标准,将节能要求落实到每一栋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到“十一五”期末,逐步过渡到建筑节能设计65%的标准,政府投资项目率先执行更高的节能标准。
规范建筑节能项目审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新建建筑的节能监管,规范从立项审批到竣工验收备案各个环节的管理。各级项目审批部门要把建筑节能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条件,明确相关要求,落实相应投资。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时,要从建筑布局、形状、朝向、外墙材料等方面提出建筑节能要求,从严控制使用玻璃幕墙,加强对落实情况的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进行专项审查,涉及建筑节能设计的重大变更,必须重新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实施环节各责任主体执行建筑节能情况的监管,确保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施工。要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销售环节关,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推行现场热工性能检测;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从2008年起,在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要载明建筑能耗、节能措施等内容。
加大建筑节能执法监督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严肃查处。省建设厅要完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省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