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加强雷电灾害防护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努力减少雷电灾害和损失。气象部门要加快建设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积极开展对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大气电场等雷电监测的分析和预报警报业务。要认真做好防雷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严格执行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制度。防雷工程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主动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督,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遭受雷电灾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严禁隐瞒不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青海省气象条例》等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偏远农村牧区气象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有效减少雷电灾害的影响和损失。
三、建立和完善气象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积极推进气象依法行政工作。气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职能,转变和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气象执法监督,依法管理和规范涉及我州气象领域的各项活动,不断提高气象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重点加大对气象基础设施保护和对气象探测、公共气象信息传播、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雷电灾害防御等活动的监管能力,确保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全面落实。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气象法制和气象知识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全社会了解气象、应用气象、支持气象的意识。
(二)加快气象科技创新。建立气象业务与科研密切结合、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开放式创新平台,构建气象科技创新体系。气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科研、业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建立科研合作机制,加强气象观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气候变化应对、人工影响天气、大气成分分析、气象资源利用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重点开发具有自主创新特点的区域短时灾害性天气和农牧业气象应用技术。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气象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支持力度,加快气象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为我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服务。
(三)完善气象事业投入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把增强气象能力建设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积极支持气象事业发展。加大我州现代化综合气象观测体系、新一代人工影响天气工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响应系统、农牧业与生态安全气象保障系统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重点建设项目的投入,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气象部门职工的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