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行派驻人员,以巡回工作方式为主。主要对合作办重要业务进行操作,对重要信息进行掌握了解,对具体工作进行专业指导,主持或参与机构、人员考核、机制建立和制度建设等重要工作。巡回工作频次以季、月或实际需要进行,为半专职化工作。
(二)州政府有关部门派驻人员进入合作办后,不脱离原单位,组织、人事、工资等关系不变,发挥所在部门、岗位和专业的特点,承担与开行合作某一方面的具体职责。在合作办工作期间按每月一周进行安排,为半专职化工作。
(三)团州委选调人员全面承担合作办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具体业务。在合作办期间,脱离原工作岗位,原单位组织、人事及工资关系不变,为完全专职化工作。
(四)海西州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选录进入合作办的人员为合作办完全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章 机构管理及人员考核
第十一条 合作办由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管理,建立科学高效、协调有序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开发性金融领导小组成员中,由地方和开行选派人员分别担任合作办主任、副主任(非专职),负责主持合作办工作并主持考核。
第十三条 开行在合作办的巡回工作人员和州政府有关部门在合作办的人员承担合作办日常管理职能。其中,团州委选调人员负责完全专职人员的日常管理、计划安排和业务开展。
第十四条 年终由合作办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分别报送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双方成员进行确认,最后综合双方意见确定机构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开行巡回人员和地方部门派出人员(非专职、包括主任和副主任),由地方和开行向对方人员作出考核评价,相互通报意见,将其作为各自人员在本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完全专职人员由合作办副主任提出考核意见,经主任同意后,确认考核等次。
第五章 机构费用
第十七条 合作办机构财务经费管理坚持“各自负担,开行支持,合法合规,量入为出,满足需要”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