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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关于印发《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机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合作办承担的主要工作:

  (一)参与制定、调整双方的合作方案及合作计划,推动其落实,并及时反映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二)负责双方之间及时沟通重要政策、业务等信息;

  (三)负责了解、汇总、上报地方对开行的贷款需求;

  (四)负责中小型企业贷款专管机构及其组织体系、融资平台、信用促进会的组建、运行及维护考核,以及项目初选、初审和信贷管理工作;

  (五)参与开行推动地方信用建设、制度建设和市场建设工作,了解开行贷款项目的资金到位和使用安全情况;

  (六)协调开行的融资理念和专家人才优势,承担开行财务顾问业务的相关基础工作,促进双方合作层次和水平的提高;

  (七)负责或受托完成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及工作方式

  第八条 合作办的机构形态要符合办公场所相对独立和人员专职化要求,由9人左右组成,其中专职人员2人,人员主要来源于省开行派驻、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团州委选调、州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选录。

  (一)开行确定2-3人的工作小组,巡回派驻合作办,参与具体工作;

  (二)从州政府主要经济综合部门(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审计局)各选1人进入合作办;

  (三)从团州委选调1人进入合作办;

  (四)从海西州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择优选调2人进入合作办。

  第九条 合作办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

  (一)合作办工作人员要品行端正,具备较强的敬业精神,一定的经济、金融和相关专业知识,以及沟通协调、综合分析和表达能力;

  (二)从有关部门中选录时,优先考虑有过与开行合作经历、较为熟悉开行工作模式和规程的人员;

  (三)选调及选录人员,先由海西州人民政府组织考察或考试,经与开行协商,双方认可后确定。

  第十条 合作办人员根据来源不同,工作方式、专职化程度及岗位职责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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