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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关于印发《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机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关于印发《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机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2006〕119号)


州政府有关部门,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有关处室:

  为确保海西州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好海西州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作用,切实履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流沟通,推动双方合作的不断深入,真正使开发性金融成为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经州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研究,决定成立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并签订了《开发性金融合作机构费用协议》,制定了《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机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海西州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
综合协调办公室机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西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开发性金融合作,以机构、人员合作的方式使双方的合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期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条 合作办是推动开发性金融合作充分落实和不断发展的协调办事机构,旨在将州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和开行的融资优势相结合,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合作办在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开行与地方合作事项的协调落实。

  第五条 合作办作为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专职机构,不设定行政级别,不参与和承担地方的机构评比、考核达标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职责

  第六条 合作办在双方签订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建立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同时,联合发文成立,并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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